關于新形勢下黨内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
(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關鍵在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黨要管黨必須從黨内政治生活管起,從嚴治黨必須從黨内政治生活嚴起。
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内政治生活,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在長期實踐中,我們黨堅持把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内政治生活作為黨的建設重要任務來抓,形成了以實事求是、理論聯系實際、密切聯系群衆、批評和自我批評、民主集中制、嚴明黨的紀律等為主要内容的黨内政治生活基本規範,為鞏固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的生機活力積累了豐富經驗,為保證完成黨在各個曆史時期中心任務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九八○年,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深刻總結曆史經驗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訓,制定了《關于黨内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為撥亂反正、恢複和健全黨内政治生活、推進黨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原則和規定今天依然适用,要繼續堅持。
新形勢下,黨内政治生活狀況總體是好的。同時,一個時期以來,黨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主要是:在一些黨員、幹部包括高級幹部中,理想信念不堅定、對黨不忠誠、紀律松弛、脫離群衆、獨斷專行、弄虛作假、庸懶無為,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好人主義、宗派主義、山頭主義、拜金主義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問題突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現象屢禁不止,濫用權力、貪污受賄、腐化堕落、違法亂紀等現象滋生蔓延。特别是高級幹部中極少數人政治野心膨脹、權欲熏心,搞陽奉陰違、結黨營私、團團夥夥、拉幫結派、謀取權位等政治陰謀活動。這些問題,嚴重侵蝕黨的思想道德基礎,嚴重破壞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嚴重損害黨内政治生态和黨的形象,嚴重影響黨和人民事業發展。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繼續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黨的建設,加強和規範黨内政治生活,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身體力行、率先垂範,堅定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緊密結合,集中整饬黨風,嚴厲懲治腐敗,淨化黨内政治生态,黨内政治生活展現新氣象,赢得了黨心民心,為開創黨和國家事業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證。
曆史經驗表明,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必須旗幟鮮明講政治,嚴肅認真開展黨内政治生活。為更好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曆史特點的偉大鬥争、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經受“四大考驗”、克服“四種危險”,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形勢下黨内政治生活的準則。
新形勢下加強和規範黨内政治生活,必須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堅持黨的政治路線、思想路線、組織路線、群衆路線,着力增強黨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着力增強黨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着力維護黨中央權威、保證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努力在全黨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新形勢下加強和規範黨内政治生活,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關鍵是高級幹部特别是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高級幹部特别是中央領導層組成人員必須以身作則,模範遵守黨章黨規,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持不忘初心、繼續前進,堅持率先垂範、以上率下,為全黨全社會作出示範。
一、堅定理想信念
共産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是中國共産黨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靈魂,也是保持黨的團結統一的思想基礎。必須高度重視思想政治建設,把堅定理想信念作為開展黨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務。
理想信念動搖是最危險的動搖,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險的滑坡。全黨同志必須把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對社會主義和共産主義的信念作為畢生追求,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不斷改造主觀世界,解決好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這個“總開關”問題,不斷增強政治定力,自覺成為共産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的堅定信仰者和忠實實踐者;必須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領導幹部特别是高級幹部要以實際行動讓黨員和群衆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強大力量。
全體黨員必須永遠保持建黨時中國共産黨人的奮鬥精神,把理想信念的堅定性體現在做好本職工作的過程中,自覺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而苦幹實幹,在勝利時和順境中不驕傲不自滿,在困難時和逆境中不消沉不動搖,經受住各種贊譽和誘惑考驗,經受住各種風險和挑戰考驗,永葆共産黨人政治本色。
堅定理想信念,必須加強學習。思想理論上的堅定清醒是政治上堅定的前提。全黨必須毫不動搖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黨的各級組織必須堅持不懈抓好理論武裝,廣大黨員、幹部特别是高級幹部必須自覺抓好學習、增強黨性修養。把馬克思主義理論作為必修課,認真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學習黨章黨規,不斷提高馬克思主義思想覺悟和理論水平。系統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學會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特别是要聚焦現實問題,不斷深化對共産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适應時代進步和事業發展要求,廣泛學習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态文明以及哲學、曆史、法律、科技、國防、國際等各方面知識,提高戰略思維、創新思維、辯證思維、法治思維、底線思維能力,提高領導能力專業化水平。
堅持和創新黨内學習制度。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等制度為主要抓手,各級黨組織要定期開展集體學習。黨員、幹部每年要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領導幹部要定期參加黨校學習。堅持開展黨内集中學習教育。各級黨組織要加強督促檢查,把學習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堅持中央領導同志作專題報告制度。健全黨内重大思想理論問題分析研究和情況通報制度,強化互聯網思想理論引導,把深層次思想理論問題講清楚,幫助黨員、幹部站穩政治立場,分清是非界限,堅決抵制錯誤思想侵蝕。
二、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黨和國家的生命線、人民的幸福線,也是黨内政治生活正常開展的根本保證。必須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這兩個基本點統一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任何時候都不能有絲毫偏離和動搖。
全黨必須毫不動搖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聚精會神抓好發展這個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努力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标、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打下堅實物質基礎。
全黨必須毫不動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根本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做到頭腦清醒、立場堅定,矢志不移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全黨必須毫不動搖堅持改革開放,發揮群衆首創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勇于推進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文化創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創新,堅定不移實施對外開放基本國策,決不能安于現狀、墨守成規。新形勢下,黨領導人民全面深化改革,是為了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既不走封閉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幟的邪路。
全黨必須把堅持黨的思想路線貫穿于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全過程,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堅持理論聯系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既反對各種否定馬克思主義的錯誤傾向,又破除對馬克思主義的教條式理解。堅持從我國仍處于并将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基本國情出發,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不斷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
全黨必須堅決捍衛黨的基本路線,對否定黨的領導、否定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否定改革開放的言行,對歪曲、醜化、否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言行,對歪曲、醜化、否定黨的曆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人民軍隊曆史的言行,對歪曲、醜化、否定黨的領袖和英雄模範的言行,對一切違背、歪曲、否定黨的基本路線的言行,必須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
考察識别幹部特别是高級幹部必須首先看是否堅定不移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黨員、幹部特别是高級幹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動搖基本政治立場,不能被錯誤言論所左右。當人民利益受到損害、黨和國家形象受到破壞、黨的執政地位受到威脅時,要挺身而出、亮明态度,主動堅決開展鬥争。對在大是大非問題上沒有立場、沒有态度、無動于衷、置身事外,在錯誤言行面前不抵制、不鬥争,明哲保身、當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堅決不用,已在領導崗位的要堅決調整,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
三、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
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保證全黨令行禁止,是黨和國家前途命運所系,是全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強和規範黨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必須堅持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核心是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堅持黨的領導,首先是堅持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一個國家、一個政黨,領導核心至關重要。全黨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緻。黨的各級組織、全體黨員特别是高級幹部都要向黨中央看齊,向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看齊,向黨中央決策部署看齊,做到黨中央提倡的堅決響應、黨中央決定的堅決執行、黨中央禁止的堅決不做。
涉及全黨全國性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隻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和解釋。各部門各地方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可以向黨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對黨中央作出的決議和制定的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向黨組織提出保留意見,也可以按組織程序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黨中央提出。
全黨必須自覺服從黨中央領導。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人民軍隊,各人民團體,各地方,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其黨組織都要不折不扣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
全黨必須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黨組織要定期向黨中央報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或作出重大決定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要專題報告。遇有突發性重大問題和工作中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情況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要盡職盡力做好工作,并迅速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同級各個組織中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自覺接受同級黨委領導、向同級黨委負責,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全黨必須自覺防止和反對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本位主義。對黨中央決策部署,任何黨組織和任何黨員都不準合意的執行、不合意的不執行,不準先斬後奏,更不準口是心非、陽奉陰違。屬于部門和地方職權範圍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為前提,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但決不允許自行其是、各自為政,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允許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四、嚴明黨的政治紀律
紀律嚴明是全黨統一意志、統一行動、步調一緻前進的重要保障,是黨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必須嚴明黨的紀律,把紀律挺在前面,用鐵的紀律從嚴治黨。
堅持紀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紀律沒有特權,執行紀律沒有例外,黨内決不允許存在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組織和特殊黨員。每一個黨員對黨的紀律都要心存敬畏、嚴格遵守,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違反黨的紀律。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要堅決同一切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作鬥争。
政治紀律是黨最根本、最重要的紀律,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是遵守黨的全部紀律的基礎。全黨特别是高級幹部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黨員不準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不準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決定的言論,不準洩露黨和國家秘密,不準參與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不準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醜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黨員不準搞封建迷信,不準信仰宗教,不準參與邪教,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
黨員、幹部特别是高級幹部不準在黨内搞小山頭、小圈子、小團夥,嚴禁在黨内拉私人關系、培植個人勢力、結成利益集團。對那些投機取巧、拉幫結派、搞團團夥夥的人,要嚴格防範,依紀依規處理。堅決防止野心家、陰謀家竊取黨和國家權力。
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如實向黨反映和報告情況,反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反對隐瞞實情、報喜不報憂。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和名義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說假話。凡因弄虛作假、隐瞞實情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凡因弄虛作假、隐瞞實情騙取榮譽、地位、獎勵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弄虛作假、隐瞞實情的,都要依紀依規嚴肅問責追責。對堅持原則、敢于說真話的同志,要給予支持、保護、鼓勵。
黨内不準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對領導人的宣傳要實事求是,禁止吹捧,禁止給領導人祝壽、送禮、發緻敬函電,禁止在領導幹部國内考察工作時組織迎送、張貼标語、敲鑼打鼓、鋪紅地毯、舉行宴會等。
黨的各級組織必須擔負起執行和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責任,對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要堅決批評制止,不能聽之任之。黨的各級組織和紀律檢查機關要加強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堅決防止和糾正執行紀律寬松軟的問題。
五、保持黨同人民群衆的血肉聯系
人民立場是黨的根本政治立場,人民群衆是黨的力量源泉。我們黨來自人民,失去人民擁護和支持,黨就會失去根基。必須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保持黨同人民群衆的血肉聯系作為加強和規範黨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
全黨必須牢固樹立人民群衆是曆史創造者的曆史唯物主義觀點,站穩群衆立場,增進群衆感情。黨的各級組織、全體黨員特别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貫徹黨的群衆路線,做到一切為了群衆,一切依靠群衆,從群衆中來,到群衆中去,為群衆辦實事、解難事,當好人民公仆。堅持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決不允許在群衆面前自以為是、盛氣淩人,決不允許當官做老爺、漠視群衆疾苦,更不允許欺壓群衆、損害和侵占群衆利益。改進和創新聯系群衆方法,建立和完善民意調查等制度,利用傳統媒體和互聯網等各種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傾聽群衆呼聲,密切黨群幹群關系,把對上負責和對下負責一緻起來,着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
全黨必須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領導幹部特别是高級幹部要以身作則。反對形式主義,重在解決作風飄浮、工作不實,文山會海、表面文章,貪圖虛名、弄虛作假等問題。反對官僚主義,重在解決脫離實際、脫離群衆,消極應付、推诿扯皮,作風霸道、迷戀特權等問題。反對享樂主義,重在解決追名逐利、貪圖享受,講究排場、玩物喪志等問題。反對奢靡之風,重在解決鋪張浪費、揮霍無度,驕奢淫逸、腐化堕落等問題。堅持抓常、抓細、抓長,特别是要防範和查處各種隐性、變異的“四風”問題,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常态化、長效化。
黨的各級組織、全體黨員特别是領導幹部必須提高做群衆工作能力,既服務群衆又帶領群衆堅定不移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把黨的主張變為群衆的自覺行動,引領群衆聽黨話、跟黨走。堅決反對命令主義,堅決反對“尾巴主義”,不允許為了個人政績、選票和形象脫離實際随意決策、随便許願。
堅持領導幹部調查研究、定期接待群衆來訪、同幹部群衆談心、群衆滿意度測評等制度。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衆,多到條件艱苦、情況複雜、矛盾突出的地方解決問題,千方百計為群衆排憂解難。領導幹部下基層要接地氣,輕車簡從,了解實情,督查落實,解決問題,堅決反對作秀、嘩衆取寵。對一切搞勞民傷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的行為,要嚴肅問責追責,依紀依法處理。在應對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發事件、重大自然災害事件等事件中,領導幹部必須深入一線、靠前指揮,及時協調解決突出問題,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黨員、幹部必須顧全大局,自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問題應該通過正常渠道向上級反映,積極主動做好化解社會矛盾、防控社會風險工作,不準組織、參與、縱容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活動。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黨内政治生活正常開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始終堅持,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以任何理由違反這項制度。
各級黨委(黨組)必須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重大問題,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讨論、按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不允許用其他形式取代黨委及其常委會(或黨組)的領導。落實黨委常委會(或黨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健全常委會向全委會定期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制度,堅決反對和防止獨斷專行或各自為政,堅決反對和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行而不實,堅決反對和防止以黨委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各級黨委(黨組)要善于觀大勢、抓大事、管全局,及時發現和解決矛盾和難題,不上推下卸,不留後遺症。建立上級組織在作出同下級組織有關重要決策前征求下級組織意見的制度。
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增強全局觀念和責任意識,在研究工作時充分發表意見,決策形成後一抓到底,不得違背集體決定自作主張、自行其是。堅決反對和糾正當面不說、背後亂說,會上不說、會後亂說,當面一套、背後一套等錯誤言行。堅持講原則、講規矩,共同維護堅持黨性原則基礎上的團結。
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必須發揚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擔責。在研究讨論問題時要把自己當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員,充分發揚民主,嚴格按程序決策、按規矩辦事,注意聽取不同意見,正确對待少數人意見,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長制。支持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内獨立負責開展工作,堅決防止和克服名為集體領導、實際上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堅決防止和克服名為集體負責、實際上無人負責。
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堅決執行黨組織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但在上級或本級黨組織改變決定以前,除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後果等緊急情況外,必須無條件執行已作出的決定。
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按規定向上級黨委報備,無正當理由、未向上級黨委報備不得調整。領導幹部要自覺服從組織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組織讨價還價、不服從組織安排。領導幹部不準把分管工作、分管領域和地方當作“私人領地”,不準搞獨斷專行。
在黨的工作和活動中,該以組織名義出面不能以個人名義出面,該由集體研究不能個人擅自表态,不允許用個人主張代替黨組織的主張、用個人決定代替黨組織的決定。
七、發揚黨内民主和保障黨員權利
黨内民主是黨的生命,是黨内政治生活積極健康的重要基礎。要堅持和完善黨内民主各項制度,提高黨内民主質量,黨内決策、執行、監督等工作必須執行黨章黨規确定的民主原則和程序,任何黨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壓制黨内民主、破壞黨内民主。
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黨的各級委員會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必須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凝聚智慧和力量,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必須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保障全體黨員平等享有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堅持黨内民主平等的同志關系,黨内一律稱同志。任何黨組織和黨員不得侵害黨員民主權利。
暢通黨員參與讨論黨内事務的途徑,拓寬黨員表達意見渠道,營造黨内民主讨論的政治氛圍。健全黨内重大決策論證評估和征求意見等制度。黨的各級組織對重大決策和重大問題應該采取多種方式征求黨員意見,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發表不同意見,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黨中央提出。推進黨務公開,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使黨員更好了解和參與黨内事務。
黨内選舉必須體現選舉人意志,規範和完善選舉制度規則。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選舉人依照規定自主行使選舉權,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現象,堅決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為。
堅持黨的代表大會制度。未經批準不得提前或延期召開黨的代表大會。落實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參與重大決策、參加重要幹部推薦和民主評議、列席黨委有關會議、聯系黨員群衆等制度。更好發揮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及委員作用。健全黨内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暢通黨員表達意見、要求撤換不稱職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的渠道。按期進行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和支部委員會換屆。
黨員有權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提倡實名舉報。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黨組織既要嚴肅處理對舉報者的歧視、刁難、壓制行為特别是打擊報複行為,又要嚴肅追查處理誣告陷害行為。對受到诽謗、誣告、嚴重失實舉報的黨員,黨組織要及時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黨員申辯、申訴等權利。對執紀中的過錯或違紀行為,要依規及時糾正、消除影響并追究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責任。
八、堅持正确選人用人導向
堅持正确選人用人導向,是嚴肅黨内政治生活的組織保證。必須嚴格标準、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規範程序,使選出來的幹部組織放心、群衆滿意、幹部服氣。
選拔任用幹部必須堅持黨章規定的幹部條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幹部标準。把公道正派作為幹部工作核心理念貫穿選人用人全過程,做到公道對待幹部、公平評價幹部、公正使用幹部。
選人用人必須強化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落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實制度,确保每個環節都規範操作。組織部門要嚴格按政策、原則、制度辦事,實事求是考察評價幹部,敢于為幹部說公道話,敢于抵制選人用人中的違規行為,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選人用人導向。加強選人用人監督問責,對用人失察失誤的嚴肅追究責任。
黨的各級組織必須自覺防範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種種偏向。堅決禁止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行為,堅決禁止向黨伸手要職務、要名譽、要待遇行為,堅決禁止向黨組織讨價還價、不服從組織決定的行為。堅決糾正唯票、唯分、唯生産總值、唯年齡等取人偏向,堅決克服由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傾向。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黨的幹部政策,不準任人唯親、搞親親疏疏,不準封官許願、跑風漏氣、收買人心,不準個人為幹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遞條子。領導幹部不得幹預曾經工作生活過的地方、曾經工作過的單位和不屬于自己分管領域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地方和單位黨組織要抵制這種違反黨的組織原則的行為。
任何人都不準把黨的幹部當作私有财産,黨内不準搞人身依附關系。領導幹部特别是高級幹部不能搞家長制,要求别人唯命是從,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級辦違反黨紀國法的事情;下級應該抵制上級領導幹部的這種要求并向更上級黨組織直至黨中央報告,不應該對上級領導幹部無原則服從。規範和純潔黨内同志交往,領導幹部對黨員不能頤指氣使,黨員對領導幹部不能阿谀奉承。
幹部是黨的寶貴财富,必須既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又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真誠關愛,鼓勵幹部幹事創業、大膽作為。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正确對待犯錯誤的幹部,幫助其認識和改正錯誤。不得混淆幹部所犯錯誤性質或誇大錯誤程度對幹部作出不适當的處理,不得利用幹部所犯錯誤洩私憤、打擊報複。
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牢記空談誤國、實幹興邦,踐行正确政績觀,發揚釘釘子精神,力戒空談,察實情、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做到守土盡責。各級領導幹部要無私無畏,做到面對矛盾敢于迎難而上,面對危險敢于挺身而出,面對失誤敢于承擔責任。黨的各級組織要旗幟鮮明為敢于擔當的幹部擔當,為敢于負責的幹部負責。對不擔當、不作為、敷衍塞責的幹部要嚴肅批評,必要時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對失職渎職的要嚴肅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責,依紀依法處理。
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
黨的組織生活是黨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載體,是黨組織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重要形式。必須堅持黨的組織生活各項制度,創新方式方法,增強黨的組織生活活力。
全體黨員、幹部特别是高級幹部必須增強黨的意識,時刻牢記自己第一身份是黨員。任何黨員都不能遊離于黨的組織之外,更不能淩駕于黨的組織之上。每個黨員無論職務高低,都要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黨組織要嚴格執行組織生活制度,确保黨的組織生活經常、認真、嚴肅。
堅持“三會一課”制度。黨員必須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黨支部要定期召開支部委員會會議。“三會一課”要突出政治學習和教育,突出黨性鍛煉,堅決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娛樂化、庸俗化。領導幹部要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堅持黨員領導幹部講黨課制度。每個黨員都要按規定自覺交納黨費,黨費使用和管理要公開透明。
堅持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制度。會前要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談心交心,會上要認真查擺問題、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會後要逐一整改落實。上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定期、随機參加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中央政治局帶頭開好民主生活會。
堅持談心談話制度。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班子成員和黨員之間、黨員和黨員之間要開展經常性的談心談話,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領導幹部要帶頭談,也要接受黨員、幹部約談。
堅持對黨員進行民主評議。督促黨員對照黨章規定的黨員标準、對照入黨誓詞、聯系個人實際進行黨性分析,強化黨員意識、增強黨的觀念、提高黨性修養。對黨性不強的黨員,及時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勸其退黨或除名。
領導幹部必須強化組織觀念,工作中重大問題和個人有關事項必須按規定按程序向組織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組織請示報告。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隐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批評和自我批評是我們黨強身治病、保持肌體健康的銳利武器,也是加強和規範黨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必須堅持不懈把批評和自我批評這個武器用好。
批評和自我批評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講黨性不講私情、講真理不講面子,堅持“團結——批評——團結”,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嚴肅認真提意見,滿腔熱情幫同志,決不能把自我批評變成自我表揚、把相互批評變成相互吹捧。
黨員、幹部必須嚴于自我解剖,對發現的問題要深入剖析原因,認真整改。對待批評要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不能搞無原則的紛争。
批評必須出于公心,不主觀武斷,不發洩私憤。堅決反對事不關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對、少說為佳的庸俗哲學和好人主義,堅決克服文過飾非、知錯不改等錯誤傾向。
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對各種不同意見都必須聽取,鼓勵下級反映真實情況。黨内工作會議的報告、講話以及各類工作總結,上級機關和領導幹部檢查指導工作,既要講成績和經驗,又要講問題和不足;既要注重解決問題,又要從問題中反思自身工作和領導責任。
領導幹部特别是高級幹部必須帶頭從谏如流、敢于直言,以批評和自我批評的示範行動引導黨員、幹部打消自我批評怕丢面子、批評上級怕穿小鞋、批評同級怕傷和氣、批評下級怕丢選票等思想顧慮。把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作為考核評價領導班子的重要依據。
十一、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監督是權力正确運行的根本保證,是加強和規範黨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舉措。必須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黨内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
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制度安排。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公開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内活動,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自覺按法定權限、規則、程序辦事,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決不能違規幹預司法。
營造黨内民主監督環境,暢通黨内民主監督渠道。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要增強監督意識,既履行監督責任,又接受各方面監督。
黨内監督必須突出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别是主要領導幹部。領導幹部要正确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決不能拒絕監督、逃避監督。
領導幹部特别是高級幹部必須加強自律、慎獨慎微,自覺檢查和及時糾正在行使權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問題,做到可以行使的權力按規則正确行使,該由上級組織行使的權力下級組織不能行使,該由領導班子集體行使的權力班子成員個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決不能行使。
對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對黨員反映的問題,任何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都不準隐瞞不報、拖延不辦。涉及所反映問題的領導幹部應該回避,不準幹預或插手組織調查。
黨員、幹部反映他人的問題,應該出于黨性,通過黨内正常渠道實名進行,不準散布小道消息,不準散發匿名信,不準誣告陷害等。對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問題的黨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準打擊報複,不準擅自進行追查,不準采取調離工作崗位、降格使用等懲罰措施。
堅持授權者要負責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置。強化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特别是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監督,防止權力失控和濫用。
對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必須依紀依法進行。紀檢監察、司法機關嚴格依紀依法按程序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或受指使對黨員、幹部采取非法調查手段。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
十二、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建設廉潔政治,堅決反對腐敗,是加強和規範黨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務。必須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和制度防線,着力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保持黨的肌體健康和隊伍純潔。
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經得起權力、金錢、美色考驗,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為人民服務。
領導幹部特别是高級幹部必須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講修養、講道德、講誠信、講廉恥,養成共産黨人的高風亮節,自覺遠離低級趣味。
各級領導幹部是人民公仆,沒有搞特殊化的權利。中央政治局要帶頭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各級領導幹部特别是高級幹部要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克己奉公,帶頭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保持艱苦奮鬥的作風,帶頭執行廉潔自律準則,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鬥争,不準利用權力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禁止違反财經制度批錢批物批項目,禁止用各種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揮霍國家和集體财物,禁止違反規定提高幹部待遇标準。
領導幹部特别是高級幹部必須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業行為。禁止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家屬親友謀求特殊照顧,禁止領導幹部家屬親友插手領導幹部職權範圍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來自領導幹部家屬親友的違規幹預行為要堅決抵制,并将有關情況報告黨組織。
全體黨員、幹部特别是高級幹部必須拒腐蝕、永不沾,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争,堅決抵制潛規則,自覺淨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決不能把商品交換那一套搬到黨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來。黨的各級組織要擔負起反腐倡廉政治責任,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黨内決不允許有腐敗分子藏身之地。
加強和規範黨内政治生活是全黨的共同任務,必須全黨一起動手。各級黨委(黨組)要全面履行加強和規範黨内政治生活的領導責任,着力解決突出問題,建立健全黨内政治生活制度體系,把加強和規範黨内政治生活各項任務落到實處。深入開展黨内政治生活準則宣傳教育,把黨内政治生活準則列為黨員、幹部教育培訓的必修内容。
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強化責任追究。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黨的各級組織要強化對黨内政治生活準則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建立健全問責機制,上級黨組織要加強對下級黨組織的指導監督檢查,各級組織部門和機關黨組織要加強日常管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要嚴肅查處違反黨内政治生活準則的各種行為。
加強和規範黨内政治生活,要從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做起。高級幹部要清醒認識自己崗位對黨和國家的特殊重要性,職位越高越要自覺按照黨提出的标準嚴格要求自己,越要做到黨性堅強、黨紀嚴明,做到對黨始終忠誠、永不叛黨。制定高級幹部貫徹落實本準則的實施意見,指導和督促高級幹部在遵守和執行黨内政治生活準則上作全黨表率。
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全黨要堅持不懈努力,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态,确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中國共産黨黨内監督條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内監督,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内監督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堅持黨内監督和人民群衆監督相結合,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三條 黨内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幹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第四條 黨内監督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第五條 黨内監督的任務是确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重點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保證黨的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揮核心作用,保證全體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保證黨的領導幹部忠誠幹淨擔當。
黨内監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黨章黨規,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情況;
(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确保全黨令行禁止情況;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内政治生活,貫徹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原則情況;
(四)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别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五)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系群衆,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情況;
(六)堅持黨的幹部标準,樹立正确選人用人導向,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情況;
(七)廉潔自律、秉公用權情況;
(八)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部署的任務情況。
第六條 黨内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别是主要領導幹部。
第七條 黨内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态”,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态;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八條 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強化自我約束,經常對照黨章檢查自己的言行,自覺遵守黨内政治生活準則、廉潔自律準則,加強黨性修養,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産黨人政治本色。
第九條 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内監督體系。
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
第十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内監督工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聽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監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強黨内監督的重大任務。
第十一條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定期研究部署在全黨開展學習教育,以整風精神查找問題、糾正偏差;聽取和審議全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彙報,加強作風建設情況監督檢查;聽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彙報;聽取中央巡視情況彙報,在一屆任期内實現中央巡視全覆蓋。中央政治局每年召開民主生活會,進行對照檢查和黨性分析,研究加強自身建設措施。
第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為應當堅決抵制,并及時向黨中央報告。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十三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加強對直接分管部門、地方、領域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的監督,定期同有關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談話。
第十四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第三章 黨委(黨組)的監督
第十五條 黨委(黨組)在黨内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範圍内履行監督職責。黨委(黨組)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内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監督制度,抓好督促檢查;
(二)加強對同級紀委和所轄範圍内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檢查其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情況;
(三)對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黨委委員,同級紀委、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上級黨委、紀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監督。
第十六條 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監督制度,加強職責範圍内黨内監督工作,既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内部監督,又強化對本系統的日常監督。
第十七條 黨内監督必須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監督,重點監督其政治立場、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執行黨的決議,公道正派選人用人,責任擔當、廉潔自律,落實意識形态工作責任制情況。
上級黨組織特别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領導班子成員發現班子主要負責人存在問題,應當及時向其提出,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個人有關事項應當在黨内一定範圍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黨的領導幹部應當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于正視、深刻剖析、主動改正自己的缺點錯誤;對同志的缺點錯誤應當敢于指出,幫助改進。
第十九條 巡視是黨内監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内,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巡視黨的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執行黨的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情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發揮從嚴治黨利劍作用。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推動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使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第二十條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民主生活會應當經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重在解決突出問題,領導幹部應當在會上把群衆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組織監督。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
第二十一條 堅持黨内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發現領導幹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并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讨,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幹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表現,既重政績又重政德,重點考察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表現,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立場,對待人民群衆的态度,完成急難險重任務的情況。考察考核中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對班子成員實事求是作出評價。考核評語在同本人見面後載入幹部檔案。落實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幹部選任、考察、決策等各個環節的責任,對失察失責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黨的領導幹部應當每年在黨委常委會(或黨組)擴大會議上述責述廉,接受評議。述責述廉重點是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執行廉潔紀律情況。述責述廉報告應當載入廉潔檔案,并在一定範圍内公開。
第二十四條 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領導幹部應當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及時報告個人及家庭重大情況,事先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抽查核實。對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篡改僞造個人檔案資料的,一律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的領導幹部插手幹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發現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幹預幹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紀執法、司法活動等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内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範圍内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下列具體任務:
(一)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别是常委會委員、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
(二)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執紀審查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執紀審查情況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三)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紀委發現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問題,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
第二十七條 紀律檢查機關必須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堅決糾正和查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欺騙組織、對抗組織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 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加強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領導幹部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派出機關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報告,認真負責調查處置,對需要問責的提出建議。
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工作的領導,定期約談被監督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派駐紀檢組組長,督促其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派駐紀檢組應當帶着實際情況和具體問題,定期向派出機關彙報工作,至少每半年會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專題研究1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能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是渎職,都必須嚴肅問責。
第二十九條 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做好問題線索分類處置,早發現早報告,對社會反映突出、群衆評價較差的領導幹部情況及時報告,對重要檢舉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訪舉報情況,對信訪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意見,督促信訪舉報比較集中的地方和部門查找分析原因并認真整改。
第三十條 嚴把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複”關,綜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加強分析研判,實事求是評價幹部廉潔情況,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第三十一條 接到對幹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幹部把問題講清楚。約談被反映人,可以與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一同進行;被反映人對函詢問題的說明,應當由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談話記錄和函詢回複應當認真核實,存檔備查。沒有發現問題的應當了結澄清,對不如實說明情況的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依規依紀進行執紀審查,重點審查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衆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三類情況同時具備的是重中之重。執紀審查應當查清違紀事實,讓審查對象從學習黨章入手,從理想信念宗旨、黨性原則、作風紀律等方面檢查剖析自己,審理報告應當事實清楚、定性準确,反映審查對象思想認識情況。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嚴重違紀被立案審查開除黨籍的,嚴重失職失責被問責的,以及發生在群衆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應當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第三十四條 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發現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紀律問題的,必須嚴肅處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内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内監督、社會監督、群衆監督,确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黨員、群衆對黨的工作和黨的領導幹部的批評和意見,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發現黨員、幹部違反紀律問題及時教育或者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十六條 黨員應當本着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态度,積極行使黨員權利,履行下列監督義務:
(一)加強對黨的領導幹部的民主監督,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衆意見和訴求;
(二)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
(三)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領導幹部活動,勇于觸及矛盾問題、指出缺點錯誤,對錯誤言行敢于較真、敢于鬥争;
(四)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決反對一切派别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象作堅決鬥争。
第六章 黨内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有關國家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規黨紀、需要黨組織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黨組織報告。審計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必要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按照規定将問題線索移送相關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的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再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涉及黨的領導幹部案件,應當向同級黨委、紀委通報;該幹部所在黨組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中止其相關黨員權利;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或者雖不構成犯罪但涉嫌違紀的,應當移送紀委依紀處理。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共産黨同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各級黨組織應當支持民主黨派履行監督職能,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意見、批評、建議,完善知情、溝通、反饋、落實等機制。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應當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黨務公開、拓寬監督渠道,虛心接受群衆批評。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相統一,堅持正确導向,加強輿論監督,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發揮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條 黨組織應當如實記錄、集中管理黨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及時了解核實,作出相應處理;不屬于本級辦理範圍的應當移送有權限的黨組織處理。
第四十一條 黨組織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到條條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結果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黨組織,必要時可以向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通報,并向社會公開。
對于上級黨組織交辦以及巡視等移交的違紀問題線索,應當及時處理,并在3個月内反饋辦理情況。
第四十二條 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應當加強對履行黨内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黨内監督職責,以及糾錯、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黨組織應當保障黨員知情權和監督權,鼓勵和支持黨員在黨内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提倡署真實姓名反映違紀事實,黨組織應當為檢舉控告者嚴格保密,并以适當方式向其反饋辦理情況。對幹擾妨礙監督、打擊報複監督者的,依紀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保障監督對象的申辯權、申訴權等相關權利。經調查,監督對象沒有不當行為的,應當予以澄清和正名。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诽謗、誣陷他人的,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監督對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規定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複議複查,并作出結論。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